8.6 產品和服務的放行
組織應在適當階段實施策劃的安排,以驗證產品和服務的要求已經得到滿足。
除非得到有關授權人員的批準,適用時得到顧客的批準,否則在策劃的安排已圓滿完成之前,不應向顧客放行產品和交付服務。
組織應保留有關產品和服務放行的成文信息,成文信息應包括:
a)符合接收準則的證據;
b)可追溯到授權放行人員的信息。
【解讀】對于制造型組織,一般由組織內部的諸如質控部來檢驗判定最終產品是否符合顧客的要求,例如家用電器(此時滿足其產品標準要求即等同于或代替滿足顧客要求,除非是要求特別的顧客定制性產品),也有除組織經出廠檢驗判定為符合以外,還要經過顧客的進貨驗收性檢驗或驗證,方能完成最后的交付,例如組織的產品是另一個組織產品原料的情形。
就提供服務的組織而言,其服務(諸如維修服務、就餐服務、美容健身服務等)是否符合要求往往需要由顧客判定,或者由組織和顧客同時判定,判定依據由相關的標準及其測試、試用、雙方商定的標準或狀態、行業規范與管理、顧客預先要求、組織的承諾與明示、參照樣與參考樣以及諸多不言而喻的要求。
“符合接收準則的證據”包括產品出廠檢驗報告、第三方檢驗報告、產品合格證、狀態照片、視頻錄像、顧客檢驗驗證報告(單)、顧客簽字確認單、顧客付款聯單等。
就產品而言,符合標簽聲明標準(即使是所謂GB/T國家推薦性標準或行業推薦性標準,一旦明示為產品標準則為必須滿足其指標要求的強制性標準)是組織必須滿足的最低要求,為此許多組織會制定要求高于其產品明示標準的內控標準,并將內控標準檢驗合格率作為重要的質量目標。
授權人員(包括顧客)的確認、批準等簽字可視為“可追溯到授權放行人員的信息”。